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传统主流的就业方式。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包括: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中介服务工作者等;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此外,一些省市自治区将没有固定的工作、下岗失业或再就业的人参加社会保险归类于灵活就业人员。针对这类人的养老保障,国家颁布实施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缴费基数是:基本养老按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费。例如,成都市201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为5000元,那么每个月就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用1000元。考虑到参保人员的经济状况不一样,许多省市规定在此基础上可以选择此标准的60%——100%参保缴费。
不论参保人选择何种比例缴费,返回个人账户的比例都是没有缴费标准的40%。比如,个人参保没月缴费1000元,每月返回个人账户为缴费的40%,即400元。个人参保没月缴费600元,每月返回个人账户为缴费的40%,即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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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策规定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