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附属设施:电梯、空调、安防设备、照明设备、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综合布线、弱电系统、给排水设备,等……。
国税发[2005]173号
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运用税多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运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能不能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须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你说的“附属设施”应该就是08清单中所说的措施项目吧。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1、安全文明施工(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2、夜间施工
3、封闭作业照明费
4、二次搬运
5、冬季施工降效
6、雨季施工费
7、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
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9、脚手架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11、施工降水排水
12、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
专业措施项目有:1、模板2、钢筋
如果是房建的话,那房建的附属设施: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属永久性建筑的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
配套设施:电梯井、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