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会计准则是开业开始一次计入管理费用,但这与税法相抵触(税法规定在不低于三年的时间摊销),这样,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一次计入费用,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做纳税调整,在不低于3年的时间扣除。
企业所得税规定:1、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在发生当期一次性计入当期的费用(国税函【2009】98号文);3、这两种摊销处理方法只能任选一种。
分为5年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