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对施工单位有时限要求吗?

2024-11-03 06:10:3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不可以拉,造价公司已经审出来了,当时公司拿到结算,但是与所报价格出入太大,因公司当时没有结算人员,一直未去与造价公司核对的理由是不可以的,一般在送达时都有个通知书告知您的权力的,

回答2:

问题核心在于,您该不该认这个结算!

你可以查看合同,如果合同约定该工程款是固定价,那么就没有必要委托第三方进行核算。

如果不是固定价,那么是需要结算,但是结算单位是否双方予以明确,如果该结算单位是对方私自聘请,未经过您同意,您这边也没有提供资料,个人意见,该结算书是有瑕疵的,你可以不承认该结算单。

你可以就工程款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你可以申请对工程进行工程款鉴定。如果法院同意,会采纳最新的结论。

另外提醒,须注意诉讼时效,根据合同对方付款之日起2年内,您必须主张权利,否则您将丧失胜诉权。

回答3:

个性帝客饮用的法律法规正确,你可参考。
因此,你确实超过了向承包方提出异议的时限。但是你们确有证据证明承包方虚报成本、或者造价咨询机构营私舞弊的话,你们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答4:

你确实超过了向承包方提出异议的时限啦

回答5: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捕捞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式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你方已经超出核对时限,所以应不能再去核对结算了。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可以找发包方协商,如果协商不好,只有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