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保障制度是一个新的问题,但是并不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它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一种配套机制,
一、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三条规定:建立特区欠薪保障制度,设立欠薪保障基金。二、用人单位的定义《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但个体工商户除外。三、收费标准代征机构《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四百元(400元/年)欠薪保障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次年开始缴纳。欠薪保障费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代征。四、法律责任《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二千元罚款。五、欠薪保障费代征的时间每年第一季度征缴当年的欠薪保障费。六、缴费方式(1)对于已办理了参保登记的企业,统一在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帐户中托收;(2)对于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企业可到属地各社保分局的征收业务窗口先申请企业参保登记后再通过银行帐号托收或在征收业务窗口办理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