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未遂,照样获刑。2011年10月偃师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扒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戚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戚某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洛阳市“扒窃入刑”的第一人。
不能构成盗窃罪,盗窃以数额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