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台属于良性退出,所有业务都是合法合规的。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已经拿到的利息,属于合法出借获得收益,是受到保护的。即使网贷平台出现退出,在计算投资者应该清退的资金时,已经拿到的利息,不应该用于冲抵待还的本金。
那对于没有到期的本金和利息,在平台进行清退资金时,是否应该包括待还的利息?计算清退比例时,是以待还本息来算,还是只按本金来算?
对此,按我的理解,从公平角度,应该是要按本金来算。例如剩余的资产不足以覆盖本金时,按每个出借人持仓本金占总的待还本金的比例,进行清退,不应考虑待还利息。
二、平台被定性为非法集资,所有业务均不合法。
如果网贷平台,被定性为非法集资,那么清退比例的计算,就是非常明确的:已拿到的利息要冲抵未还的本息,仅按损失的比例,进行清偿。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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