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不可以税前可以扣除。
土地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其取得的所得有关的税款。企业为取得营业收入而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支出。这与企业的成本和费用性质是一样的。
是企业为取得营业收入而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将税金、成本、费用作为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税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持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作为税。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27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开发的应纳税成本和费用如下:
(三)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对土地开发和费用,包括土地购买价格或转让、大型市政支持费用,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土地闲置成本、土地改变用途和超级区域填充地价和税费,补偿成本,位置和安置费用,赔偿财产房间建筑支出,作物补偿,魏,等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逾期开发而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闲置成本可以在实际扣除企业所得税前作为开发成本,但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不能税前扣除,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扣除。在计算企业所得所时是可以扣除的。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