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国标对五方通话的规定就是第几条的规定

2024-12-02 03: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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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五方通话并不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直接要求,法规和国家标准上写得比较原则,而采用五方通话是满足这些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比较简明的方法五方通话并不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直接要求,法规和国家标准上写得比较原则,而采用五方通话是满足这些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比较简明的方法。现在提供一些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供参考:
TSG T7002-2005《曳引和强制驱动式电梯型式试验细则》(该细则是法规级的)
18.1
轿内报警装置
轿厢内应装设乘客易于识别和触及的报警装置
18.2
报警装置的电源 该装置的供电应来自紧急照明电源或等效电源(连接到公用电话网的除外) 18.3
轿内报警装置的型式
紧急报警装置应采用一个双向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在启动此对讲系统之后,轿内被困乘客应不必再做其它操作
18.4
对讲系统
如果电梯行程大于30m,在轿厢和机房之间设置由紧急电源供电的对讲系统或类似装置
18.5
井道内的报警装置
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员存在被困危险,而又无法通过轿厢或井道逃脱,应在存在该危险处设置报警装置。该报警装置也应符合上述
18.2和18.3条的规定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该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5.10 紧急解困
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员存在被困危险,而又无法通过轿厢或井道逃脱,应在存在该危险处设置报警装置。
该报警装置应符合14.2.3.2和14.2.3.3的要求。
14.2.3 紧急报警装置
14.2.3.1 为使乘客能向轿厢外求援,轿厢内应装设乘客易于识别和触及的报警装置。
14.2.3.2 该装置的供电应来自8.17.4中要求的紧急照明电源或等效电源。
注:
14.2.3.2
不适用于轿内电话与公用电话网连接的情况
14.2.3.3 该装置应采用一个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在启动此对讲系统之后,被困乘客应不必再做其它操作。
14.2.3.4 如果电梯行程大于30m,在轿厢和机房之间应设置
8.17.4
述及的紧急电源供电的对讲系统或类似装置。以上两项法规和国家标准都是必须执行的。

回答2:

国标GB 7588-2003中规定如下:
14.2.3 紧急报警装置
14.2.3.1 为使乘客能向轿厢外求援,轿厢内应装设乘客易于识别和触及的报警装置。
14.2.3.2 该装置的供电应来自8.17.4中要求的紧急照明电源或等效电源。(8.17.4 应有自动再充电的紧急照明电源,在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它能至少供1W灯泡用电1h。在正常照明电源一旦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注:14.2.3.2不适用于轿内电话与公用电话网连接的情况.
14.2.3.3 该装置应采用一个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在启动此对讲系统之后,被
困乘客应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14.2.3.4 如果电梯行程大于30m,在轿厢和机房之间应设置8.17.4述及的紧急电源供电的对
讲系统或类似装置。

回答3: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4.9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前条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gb7588-15.12报警装置接受轿厢内发出呼救信号,起报警作用的铃或装置,应清楚地标明“电梯报警”字样.如果是多台电梯,应能辨别出正在发出呼救信号的轿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