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打官司的时候,原、被告双方都是需要出庭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被告在经过法院传票通知后,依然不出庭。那么,在打官司时,遇到被告不出庭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一、打官司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如果被告已经签收法院传票的,被告缺席不影响法院审理,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不签收传票或者被告无法寻找的,法院可以在报纸或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送达,到期后视为被告已签收。
打官司被告不出庭怎么办?法院还有这一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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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缺席判决后可以上诉吗?
缺席判决是指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情形。确系判决仅仅表明法院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判决,但并不会影响该确系当事人在判决之后所享有的上诉权利。所以,尽管当事人未到庭,但若判决结果当事人不予认可,亦可就判决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不能上诉,只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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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缺席判决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民诉意见》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一般是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出庭的才会有可能进行缺席判决,但是在刑事诉讼当中就不能进行缺席判决,必须要等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才能开庭进行审判。
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被告后,原告常常在开庭时等待被告按时出庭应诉,有时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常常不到庭应诉,法官经常在开庭时说鉴于被告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所以如果被告经过法院合法传唤,不能按照传票时间到庭参加庭审的,法院一般都会缺席判决,被告放弃自己的合法抗辩权利。但是被告有时并不是故意放弃抗辩权利,而且被告因为某些原因无法收到法院的传票,因为被告无法送达传票及证据材料导致被告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故法院会启动公告程序,一般公告期是60天,公告期限一过,视为送达给被告。所以作为被告方一定要积极应诉,充分保障自己的诉讼权利,防止被告自己的财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法院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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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是必须要调解的,开庭时对方就是不来,会休庭。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婚姻具有人身性,因此该法条规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亲自向法院表达对婚姻关系的意愿,其立法本意在于让当事人对身份关系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以维护婚姻家庭的严肃和稳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这一人性化的规定常为有些当事人恶意规避法律、拒不到庭应诉提供了可乘之机:原告诉被告离婚案,法院将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送达被告后,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交书面意见表达对婚姻关系的态度,法官一次又一次发传票通知开庭,耐心打电话做被告思想工作,甚至亲自到被告住处或者单位征求被告意见,有些被告直截了当地在电话中向法官表明肯定不到庭应诉,有些被告跟法官玩起“捉迷藏”,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结。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说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见《民诉意见》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如果被告刻意躲避,拘传根本无法进行,且拘传容易激化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应诉材料送达被告后,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提交书面意见的,应当视为放弃到庭陈述、举证质证的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形,可以缺席判决。
针对不到庭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可以拘传,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缺席审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扩展资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要分具体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一方,不是必须到庭的案件:可以缺席判决。
1、被告不按时到庭或者中途未经审判人员同意擅自离开,法院按缺席审理,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不按时到庭或中途擅自离开,法院按撤诉处理,有反诉的,反诉按缺席审理。
3、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4、不到庭的一方,如果对法院的缺席判决不服的,仍然可以有上诉的权利。
二、被告人必须到庭的案件:可以拘传。
1、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3、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4、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当事人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