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办理程序?

2024-11-16 01:44:5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提出申请

所需资料:

1、减免备案表(3份) 

2、书面申请报告

3、关于生产经营项目(种植产品目录)、经营状况、生产过程(生产过程最重要,要详细,写明生产周期)的描述和说明。

4、种植地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5、种植地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6、特殊类种植还需资质或准许证等审批材料复印件。

7、附种植地照片。

8、公司3证复印件。

二、税务局受理。

三、税务局核查。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减免

回答2: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2、填写《政策性减免税申请表》等相关减免税申请表。

3、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4、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5、根据不同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一、营业税减免税规定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农业机耕,是指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植保等)的业务;

2、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3、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4、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物提供的保险业务;

5、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  (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涉农企业   百度百科:减免税

回答3:

1、政策规定和主要依据: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税〔2008〕149号、国税函〔2008〕850号)

2、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享受此项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中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的具体范围,在适用此项优惠时应加以对照。

3、税收优惠方式:税收减免

4、税收减免管理类型:备案登记类

5、纳税人需要提交的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2)营业执照;(3)企业关于其全部经营项目核算情况的说明;(4)其他有关资料。

6、办理备案机关: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在省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500万元的,在市级、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在县级税务机关备案。

7、办理程序和时限:纳税人向县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办理减免税事宜。税务机关受理备案登记后,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返还纳税人。具体程序咨询当地国税局。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该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回答4: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1.政策规定和主要依据: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税〔2008〕149号、国税函〔2008〕850号)
  2.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享受此项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中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的具体范围,在适用此项优惠时应加以对照。
  3.税收优惠方式:税收减免
  4.税收减免管理类型:备案登记类
  5.纳税人需要提交的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2)营业执照;(3)企业关于其全部经营项目核算情况的说明;(4)其他有关资料。
  6.办理备案机关: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在省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500万元的,在市级、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在县级税务机关备案。
  7.办理程序和时限:纳税人向县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办理减免税事宜。税务机关受理备案登记后,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返还纳税人。具体程序咨询当地国税局。

回答5: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还没有专门针对农业企业的所得税减免规定。故没有相关减免的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