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经协商一致而形成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则是用人单位依企业自主权,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其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管管理的各个方面。但其必须合法、合理,必须经平等协商确定,最后还须经公示或告知才能生效。 单就效力而言,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要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因此,时于同一项权利义务如采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相冲突,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享有某项福利,而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要取消该项福利,只修改单位规章制度而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该项福利条款,那么,用人单位取消福利的规定只能服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提出异议或者寻求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与单位合理的规章制度有冲突以规章制度为准,那么也应承认规章制度此时的效力。 如果对于同一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其中有一个约定或规定与法律相冲突,则以另一个不与法律冲突的为准;如果二者都与法律相冲突,则按照实际情况,依法判断。 『维权要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签订合同时,劳动者一定要把合同当做维护权利的利器,不要认同劳动合同效力低于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条款。 ●用人单位用规章制度限制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从根源上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时着手,平等协商,也可在实施中利用纠正机制提出异议,使其合法、合理、适当,防止冲突的出现。 ●注意,因两者冲突发生争议时诉至法院时,劳动者一定要选择适用对自己最有利的规定。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展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子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着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誉告,贵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规范,属于内控行为;劳动合同是受劳动合同法调解的法律行为,就法律行为的地位合同约定要优于内部规定,当两者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着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誉告,贵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你直接离职,拖欠的工资应当支付给你,虽然规章制度有规定,但该规定是无效的,同时公司要引用规章制度的话,至少应当证明该制度内容合法,并进行了适当的公示,你知晓该制度的存在,并同意遵守等,否则公司不得直接引用制度规定。但同时你直接离职后公司不向你支付拖欠工资的可能性较大,你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才能实现,但这样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较大,建议你再考虑一下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时的法律责任。好律师网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