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什么?

2024-11-22 16: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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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除了享有一些为其他当事人所共有的诉讼权利外,也享有一些特有的诉讼权利。
  1.被害人与其他当事人所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对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要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3)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有权向证人发问和质证;有权辩论、鉴别物证、听取书面证言及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向法庭陈述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新的鉴定和勘验;
  (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等相互辩论;
  (5)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认为其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审判;
  (6)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被害人享有的特有诉讼权利主要有:
  (1)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此,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3)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5)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这一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回答2:

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
1、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要求检察院通知其立案的权利
2、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申诉的权利
3、对已生效的判决有申诉的权利
4、在诉讼中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