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直接去当地供电营业窗口办理,有专门的<<变更用电申请表>>供你填写并加盖公章,带上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供用电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
你这里说的报停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报停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可申请暂停,一种是报停时间要超过6个月的按规定是要办理减容的.
暂停注意事项:(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1、客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停用电,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用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
2、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客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客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3、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客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4.在暂停期限内,客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5、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客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并遵守本条1至4项的有关规定。
减容注意事项:(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用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用户要求恢复用电,不再交付供电贴费;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上海地区的规定如下:
1. 客户暂停用电,须在五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在每一公历年内,每户可申请暂停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个公历年内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多路电源客户,几路电源同时申请暂停用电的,且暂停起始日期和恢复日期相同,视作一次暂停用电。
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客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
2. 暂停期间,停止使用的受电设备,包括受电变压器、不经过受电变压器的电动机、低压供电的总开关,均由本公司加封。擅自启用本公司加封的暂停设备,按本细则第八十六条第3款办法处理;
3.有多路电源或多台受电变压器(包括不经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客户停止部分用电,其契约限额不得小于未加封受电设备总容量的40%(但属本条文第4款情况时除外);
4. 在暂停用电期间仍需少量使用电能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在仅存一路电源且仅存一台受电变压器时,其最大需量在该台未加封受电变压器容量的10%以内时,按受电容量的10%计收基本电费;超过10%但不超过40%时,按受电容量的40%计收基本电费;超过40%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
5.实施两部制电价的低压单路电源供电的客户,在暂停用电期间仍需少量使用电能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其最大需量在合同供电容量的10%以内时,按合同供电容量的10%计收基本电费;超过合同供电容量的10%,但不超过50kw的按50kW计收基本电费;超过50kW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
6.客户申请恢复用电,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出申请。
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按暂停前的契约限额作为计收基本电费的基准;
暂停期满,如客户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从期满之日起,按暂停前的契约限额作为计收基本电费的基准;
7. 暂停前、后的基本电费分别按实用天数计收,暂停当日为暂停起始日,恢复日的前一日为暂停终止日(每月按当月的日历天数计算)。
注意:客户减容后,不再保留其原合同供电容量。客户如需恢复原合同供电容量,按增容办理。
可直接去当地供电营业窗口办理,有专门的<<变更用电申请表>>供你填写并加盖公章,带上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供用电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
你这里说的报停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报停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可申请暂停,一种是报停时间要超过6个月的按规定是要办理减容的.
暂停注意事项:(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1、客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停用电,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用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
2、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客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客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3、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客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4.在暂停期限内,客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5、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客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并遵守本条1至4项的有关规定。
减容注意事项:(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用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用户要求恢复用电,不再交付供电贴费;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上海地区的规定如下:
1. 客户暂停用电,须在五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在每一公历年内,每户可申请暂停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个公历年内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多路电源客户,几路电源同时申请暂停用电的,且暂停起始日期和恢复日期相同,视作一次暂停用电。
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客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
2. 暂停期间,停止使用的受电设备,包括受电变压器、不经过受电变压器的电动机、低压供电的总开关,均由本公司加封。擅自启用本公司加封的暂停设备,按本细则第八十六条第3款办法处理;
3.有多路电源或多台受电变压器(包括不经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客户停止部分用电,其契约限额不得小于未加封受电设备总容量的40%(但属本条文第4款情况时除外);
4. 在暂停用电期间仍需少量使用电能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在仅存一路电源且仅存一台受电变压器时,其最大需量在该台未加封受电变压器容量的10%以内时,按受电容量的10%计收基本电费;超过10%但不超过40%时,按受电容量的40%计收基本电费;超过40%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
5.实施两部制电价的低压单路电源供电的客户,在暂停用电期间仍需少量使用电能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其最大需量在合同供电容量的10%以内时,按合同供电容量的10%计收基本电费;超过合同供电容量的10%,但不超过50kw的按50kW计收基本电费;超过50kW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
6.客户申请恢复用电,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出申请。
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按暂停前的契约限额作为计收基本电费的基准;
暂停期满,如客户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从期满之日起,按暂停前的契约限额作为计收基本电费的基准;
7. 暂停前、后的基本电费分别按实用天数计收,暂停当日为暂停起始日,恢复日的前一日为暂停终止日(每月按当月的日历天数计算)。
注意:客户减容后,不再保留其原合同供电容量。客户如需恢复原合同供电容量,按增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