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4-11-22 21:56:3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部分损失。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要求赔偿部分损失。


但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合同,应当先行固定证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回答2:

因为用人单位的规模、企业类型和损害程度的不同,国家无法作出统一的规定,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自己认定,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民主程序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回答3:

员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回答4:

首先,你们公司是否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如果界定严重失职,对于严重失职又如何处罚的,其次,就是劳动者对于你们界定的严重失职是否认可,如果认可,你们也可以书面上让他签字确认,签字认可公司对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

回答5:

可以!但是经济补偿估计是不可能的啦!不过现在企业不是都很强势吗?怎么会有这种情况出现?我们这里,企业不给交劳保,不按时发放工资,去找劳动局,老板请客送礼都视而不见的情况不要太多!你这搞得企业反而像受气小媳妇,理解不了!难道你那个员工背景深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