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3月,香港正式制定法例,规定在英国政府批准下银行才可发行纸币。其后,渣打银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及有利银行先后于1897年、1898年及1911年获准发行在香港流通的纸币。中国银行于1994年5月1日开始,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的名义正式发钞。按照香港基本法和中英联合声明,香港的自治权包括自行发行货币的权力。其正式的ISO 4217简称为HKD(Hong Kong Dollar);标志为HK$。声明并指出香港金融管理局及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等3家为香港发钞银行。
1895年3月,香港正式制定法例,规定在英国政府批准下银行才可发行纸币。其后,渣打银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及有利银行先后于1897年、1898年及1911年获准发行在香港流通的纸币。中国银行于1994年5月1日开始,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的名义正式发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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