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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2月27日,新闻出版署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是指导新闻出版领域认定淫秽色情出版物的行政法规。该规定比较全面、系统地定义了淫秽和色情出版物。其中的第2条规定: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这些出版物的类型有以下七种:
⒈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⒉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⒊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⒋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⒌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⒍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⒎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条第1至第7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1997年刑法,也在其第367条,对淫秽物品进行了定义。该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换句话说,只要你不干没良心的事,就一定不会犯法
"带套不算强奸'
你为何要偏好这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