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差别太大了。
交单期限指的是交单人(PRESENTOR),一般是受益人,去指定银行提交单据的期限,信用证如果有表明,那么就是最迟交单日;没有明确表明,那么就是信用证失效日。同时UCP600第14条也规定,运输单据必须在出运日之后21天之内交单,除非信用证有其他宽限。这个期限的适用主体是交单人。
议付期限,光从字面上面理解,不太知道你到底问的是什么。如果信用证规定的兑用方式是NEGOCIATION,那么就是议付,其余的兑用方式不叫做议付。如果指定银行不进行议付,他们仅仅是将单据审核后转交开证行,那么开开证行需要兑付。这个期限要看信用证文本,没有一个规则性的要求。一般会是即期的付款,或者对于远期汇票的承兑,或者是进行远期付款承诺。
或许你指的是银行收到单据之后从第二天开始有5个银行工作日进行审单这个期限约定吧~
Ucp600 第六条 d.I 款。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截止日。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