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要求里面的矫正视力 是什么意思啊?

2024-11-03 02: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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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矫正视力就是指通过佩戴眼镜或者其它方式来矫正屈光不正之后得到的视力。

公务员录用体检对视力的通用标准是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扩展资料:

部分其他职位的体检要求:

1、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

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2、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3、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4、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5、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6、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7、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矫正视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回答2:

矫正视力指的是戴上能够对视力进行校正的镜片后所测得的视力。矫正视力相对于裸眼视力而言,一般多针对屈光不正的人。

换句话说,矫正视力就是戴眼镜后的视力。矫正视力相对于裸眼视力而言,一般多针对屈光不正的人。裸眼视力是实际视力,而矫正视力就是用眼镜来矫正屈光不正,之后得出的视力。

不戴眼镜所测得的视力称为裸眼视力。例如一位近视眼患者不戴眼镜视力为0.1,而配上眼镜后视力达到1.5,则前者称为裸眼视力,戴镜后视力则称为矫正视力。

生活中很多大型考试都需要填报矫正视力,一些资格的选拔对矫正视力进行了严格要求。如参军、公务员考试、高考志愿填报、驾驶员资格体检等。

扩展资料

矫正视力与裸眼视力一样,都影响高考考生大学专业的填报。一些大学专业,对矫正视力也有要求。

例如如果是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高考生,不宜报考以下大学专业: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精密仪器、精密机械、印刷机械及印刷工艺、海关各专业等。

报考公务员时不同岗位对矫正视力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一般岗位要求: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人民警察职位要求: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矫正视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力

回答3:

矫正视力就是指通过佩戴眼镜或者其它方式来矫正屈光不正之后得到的视力,可以戴框架眼镜或隐性眼镜。裸眼视力是指不戴眼镜的视力。

公务员考试体检也是重要的一环,拟录用人员由招录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合格的人员中综合考虑,择优确定,并在考录专题网站上公示。

扩展资料:

矫正视力方法:

目前矫正屈光不正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佩戴框架眼镜、角膜接触镜(ok镜)和激光手术治疗。

1、佩戴框架眼镜仍是最常被采用的,其缺点是影响外观,但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眼镜架越来越轻,眼镜片从玻璃镜片发展到目前广泛使用的树脂镜片。佩戴框架眼镜仍是目前最安全的矫正视力的方法。

2、角膜接触镜的优点是对影像的变化影响最小,不影响外观。但其也有一定的缺点,如过敏、感染、角膜损伤等。但随着材质的不断改进,角膜接触镜也已成为矫正屈光不正的一种可靠手段。

3、激光手术治疗屈光不正原理与配戴眼镜基本相同,只是通过切削角膜使其变薄,从而矫正屈光不正。但不建议对18岁以下儿童采用手术治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矫正视力

回答4:

普通公务员招考对考生的视力要求只有一条,参照的是《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解释:双眼的矫正视力(配戴眼镜或者是近视手术后的视力)大于0.8,没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就是对普通的公务员视力的要求。

一般而言矫正视力是指戴眼镜后的视力。不戴眼镜所测得的视力称为裸眼视力。例如一位近视眼患者不戴眼镜视力为0.1,而配上眼镜后视力达到1.5,则前者称为裸眼视力,戴镜后视力则称为矫正视力。

正常人的视力有高低之分,公认最低的标准是1.0,而高的可以达到2.0甚至于有报道说高达5.8的,视力跟眼睛度数不存在准确换算关系,只能是个大概估计,因各人眼睛而异了。视力检查可以确定你的视力是多少,验光可以确定你屈光状态,一般配戴眼镜后的矫正视力在1.0到1.2左右。

扩展资料:

合格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社部发〔2016〕140号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回答5:

  矫正视力就是指通过佩戴眼镜或者其它方式来矫正屈光不正之后得到的视力。
  因为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有些职业岗位对眼睛视力有一定的要求,但是并没有要求是不能戴眼镜的。比如说普通小汽车驾驶员,要求视力要比较好,但是实际上如果是通过戴眼镜来矫正到正常视力后再进行驾驶,也是完全可以的。有些公务员岗位的日常工作对视力的要求也是如此,所以在公务员考试中就提到了矫正视力这个概念。
  也有些视力低下的情况,是不可以通过戴眼镜来达到提升视力的效果的,比如说一些眼球的疾病如弱视等,就算是佩戴眼镜也达不到正常值,也就是说其矫正视力是达不到正常的,这样就可以通过对矫正视力的检测来进行筛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