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拆迁时产权人户口不在补偿有何区别?

2024-12-04 16:59:34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一般情况下户口不在就意味着无法分到土地使用权,这就意味着户口不在不能获得赔偿。

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其实属国家公有),个人一定要本村村民,才有使用权。 如果没有一个农村户口了,是空户,宅基地是要收回的。

只不过上面有房子的话,房子是公民私人财产,不经业主许可不得拆除。如果住宅是私有财产,只能获得住宅赔偿,没有宅基地拆迁赔偿的。

主要有以下情况:

1、非农户口是户主

如果非农户口是其它家庭成员,不能享受宅基地的相关权益,但如果是合法继承人,当户主去世后,可以继承农村的房子,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

除非在户主去世之前将户口转回到农村,和户主在同一个户口本上,那么,可以继承宅基地,也就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了。

2、家庭成员的农村户口已经全部迁出

如果家庭成员的农村户口已经全部迁出,村集体会收回宅基地,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会给一些补偿的。目前关于《宅基地有偿退出》这种政策主要的针对情况就是这种。

3、非农户口是户主

如果在原来的户口本上是户主,而将户口迁出了,只要原来的户口本上还有其它的家庭成员,那么,可以让其它家庭成员商量后重新选一名户主出来,然后把以前的宅基地证和新的户主到户籍地村委会办理宅基地过户手续。

户口转走,已经不是村集体成员了,不会享有宅基地的相关权益。如果日后拆迁,拿不到拆迁补偿的。

扩展资料: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原则:

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与宅基地相关的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宅基地申请条件:

1、离婚户一方曾自愿放弃法定应得婚姻房产权利,而以无房为由申请;

2、父母已有一处宅基地房屋,其子女为独立户籍和单身户籍的;

3、户内服刑或劳教已随本户享受过建房政策,服刑后不愿合居,并不具备分户条件;

4、其他法律法规认为不予批准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