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在做审计的时候,理论上是依靠内部控制,但是在实际中时不会依靠内部控制的,而且做的审计报告也不是只为了自我评价,而是提供给报告使用人的,比如投资公司,社会公众。他的服务对象,并不只是审计的目标企业。在审计的过程中同事提供内控咨询,是在审计的过程中发现内控的缺陷,可以提供给客户,这并不影响对审计报告的公正性。因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是由企业负担的,也就是说,很大程度上,会计师事务所会因为金钱的关系而产生舞弊行为,如果我是投资人,我委托事务所给A做内控审计,有做审计报告,同一家公司,就会存在在审计中发现的内控漏洞不说明,而在内控报告的时候也不体现,这样就会给投资方带来损失。
因为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业务是审计业务,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与第十四条有规定: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从准则上说。。(我认为这块应该是指财报审计,而非其他鉴证业务。)
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了非鉴证业务,如果这种非鉴证业务承担了管理层职责,那么将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没有防范措施。如果这种鉴证业务没有承担管理层职责,那么对独立性的影响是可接受的。为被审计单位提供内部控制咨询服务,不属于行使管理层职责。因此独立性影响是可接受的。。
从实务上说。。
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财务报表审计,不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财务报表审计,是对财务报表公允合规发表审计意见,与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没有关系。。即内控无效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发表无保留审计意见。。。
从考试上说。
考试不要求你知道内控咨询后能不能进行内控审计,只要求你知道内控咨询后可以进行财报审计就可以了。。具体判断方法就是上文所述。。
1.会计师事务所行使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将对其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应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
2.内部控制的设计、执行和维护是管理层的责任
3.内部控制是企业会计核算非常重要的环节,同一事务所不同人员也有密切联系,因此换不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不足以将因自我评价导致的对独立性重大影响降至可接受水平。
4.其他不重大的情形,例如其他近亲属对审计客户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则可由其他成员复核项目组的工作,并将相关审计组成员调离,或处置经济利益
对财务报表:
1.注会教材上的原话是:“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并且在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使用该服务的结果,可能导致审计项目组不能恰当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或在评价时不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这将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2.“内部审计”包括了评价内部控制
3.我认为“为内部控制提供咨询”并未构成“管理层职责”,只有事务所代管理层设计、执行和维护内部控制时,才没有防范措施;至于“提供咨询”是否可由“调用其他人员”将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水平,教材上并未提及,我做的题中好像没有一模一样的情形,但我个人认为这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注册会计师在这种法规未明确规定的方面,应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和防范措施。
转载自“狙击手许三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