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8日销售化妆品400箱,每箱不含税价600元,15日销售同类化妆品500箱,每箱不含税价650元,当月以200箱同类化妆品与某公司换取精油。
8日销售化妆品400箱,每箱不含税价600元,应缴纳消费税:400*600*30%=72000元。
15日销售同类化妆品500箱,每箱不含税价650元,应缴纳消费税:
500*650*30%=97500元,
当月以200箱同类化妆品与某公司换取精油,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的应税消费品,适用最高价格,应缴纳消费税:200*650*30%=39000元,
合计应缴纳消费税:72000+97500+39000=20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