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民事诉讼证人开庭缺席,诉讼当事人就丧失了保护自己诉权的机会。
相关法律规定: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的举证义务主要是由当事人自己履行。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也没有规定证人不出庭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但是,民事诉讼证人缺席,即使有些证人向法院提交书面证言,常受到质疑,许多未经有效检验的证言未被采纳,这使本来就很匮乏的证据资源更加稀缺,影响了当事人正当诉讼请求的实现。另外,民事诉讼证人不出庭而仅提交书面证言的方式,使当庭质证无法真正落实,很难最大限度地发现真实,揭露虚假,容易产生伪证,再加上对伪证的处罚乏力,这种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加剧了人们对证人证言的信任危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院、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应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