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经过法院的具体审核评定,才能认为是否可以将微信聊天记录算为证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扩展资料: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了一起案件,在宁夏首次采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驳回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
王某和路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1月20日12时30分许,路某驾驶王某所有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王某起诉路某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8万余元。
审理中,路某抗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在2012年,王某2016年才主张权利,本案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路某的抗辩,王某当庭出示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路某认为无法确定微信聊天对方是其本人,对此不予认可。
法官当庭让王某给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方发送消息,确认聊天记录中的双方就是王某和路某,二人系微信通讯好友。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后王某就本案损害赔偿多次向路某主张权利,最终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并判决路某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通过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所以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其作为证据的效力如何确定,涉及到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
首先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其次,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最后,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微信聊天记录可作证据使用
微信聊天记录,这是证据之一;其他的,还可以进行录音录像等;对于证据的固定、收集,最好是请教专业人士。也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先请求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可信度有点小,可以设法取得录音
所以我现在借钱都是走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