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具有法律效应,只是一个收款凭证,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时收付款项而开具的凭证。发票一般情况下是收款人开具给付款人的,但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则由付款人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2、收款收据一 般是指除了上述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活动以外的非经营活动中收付款项时开具的凭证,如企业职工内部借款归还、各种保证金的收讫等等。上述收据是依法开具 的收款收据,实践中也不排除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开具的收款收据,只不过这些收款收据在法律效力上无效而已。
3、收款收据均是由收款人开具给付款人的,不存 在发票规定中特殊的“逆向开具”。发票在性质上具有典型的双重性,它既是合法的的会计(记账)凭证,也是合法的税务凭证。
只要能够说明事实的,当然具有法律效力。有时即使没有收据等证物,有其他旁证证明事实的存在,也是可以的。因此收据只要真实的,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收据,作为收款证据,只要是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等三性,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