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
首先,从业委会委员任职资格来说,欠缴物业费的业主不具备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资格。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明确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根据该条款第2条、第3条要求,业委会委员应该模范履行业主义务,而欠缴物业费的业主,明显不算【模范履行业主义务】,而且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因此,从资格上来说,欠费业主不具备成为业委会委会的资格。
另外,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从《物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业委会委员,还有追究【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职责。如果业委会委员,自己就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他还有什么资格和权利去规范管理其他业主?
无故拖欠物业费才不能当业主代表或者业委会委员,但如果有明确的原因,非“无故”,当然可以当业主代表和业委会委员。理由如下:作为业主,天然有权利管理小区,参与业委会和业主代表选举,以前的跟物业费挂钩是违法的,因为物业条例规定只有无故不缴纳物业费才失去该项权利, 需要其去法院起诉该业主并拿到法院判定无故的判决结果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