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业主没有购买取得所有权,收取停车费的做法就是合法的;但如果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就是不合法的,因为这类的车位本身就属于业主共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关于这一块应从两个方面解答:
第一,要看你们买房子时当时小区的规划图,如果规划图上本来规划的就是停车位,而你经常停车的地方就是那个停车位,那麽要求付费是合法的。
第二,如果规划图上不是停车位,是后来小区物业私自更改为的停车位,这样的停车位收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不让停车这可能是基于物业管理的需要,但是作为小区的业主车辆,物业公司本身应作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