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说说上海合同工如果工伤后被鉴定为4级的待遇吧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级伤残:21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最低不得低于3896*18个月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四级伤残:75%
计发基数按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确定。
计发基数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896元的,按3896元确定;
最低为3250元/月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分别按照3个不同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30%。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市2011年度的市平工资是4331元
最低位1300元
以上待遇全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而且1-4级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
易法通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您的工伤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劳动单位必须保留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不能解除,并且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支付您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您因工伤行动不便不想再继续工作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因解除劳动合同是您提出的,因此,您不能再获得经济补偿;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因为您四级工伤而违法与您解除劳动关系的,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您支付赔偿金。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想了解更多内容可以咨询易法通。
“资深企业劳资专家梁伟权老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二款和《工伤表现条例》第35条规定,员工发生工伤并确定是一到四级,那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要保留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工伤程序进行赔偿,具体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的具体规定。
1—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四级伤残:21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
75%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看医院证明
有社保的话 就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你没假肢费的话,还是保留劳动关系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