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一去世后,没有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由其作为第一顺序的父母、配偶、子女继承,就是其母亲、妻子、女儿有继承权。一般均等分配,就是各得三分之一。
李某母亲去世后,由于李一的遗产尚未分割,发生转继承,就是李某母亲的那1/3由其子女继承,就是李一、二、三、四继承,由于李一先于起母亲去世,此时发生代位继承,由李小花继承,各分得1/3的1/4。这种最终就是妻子王某4/13、李小花5/12、李二、三、四各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 男女平等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解决方式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遗产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遗产的保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胎儿预留份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遗赠扶养协议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遗赠与债务清偿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首先要确定李一的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可能是父母,可能是李一单独所有,也可能是李一和王某共同所有。房屋登记的信息很重要。您可以追加这个信息要求补充回答。现在先分析两种情况:
1. 房屋是李一婚后购置,属于李一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王某首先可以在李一去世时分得此房屋50%的产权。房屋剩下50%的产权作为李一的遗产进行分割。因为没有遗嘱,就遵照法定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在此案例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李小花和李某的母亲,这样李二、李三和李四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王某、李小花和李某的母亲每人分得此房产50%的三分之一。这样,王某占房产份额的66.7%,李小花和李某的母亲各占16.65%(其实是50/3,这里大致约等于一下)。
随后,2012年李某的母亲死亡,她16.65%的份额作为遗产分割。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李小花,李二,李三和李四。李小花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李一的份额,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此处,虽然王某尽了赡养义务,因为李某的母亲并非和王某共同生活,很难证明王某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不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样,李小花又可以分得房屋的4%的产权,李二、李三、李四也一样。
这样,王某、李小花、李二、李三、李四对此房产按份共有。王某和李小花两人合计共有此房屋约87%的产权,问题中说王某和李小花均想卖掉该房产,这样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处,没有另外约定,份额已经超过三分之二,可以卖掉该遗产房,处分后分给李二、李三、李四每人约4.2%的房屋款即可。
2. 情况二:此房屋是李一的个人财产。这样就是100%的产权作为李一的遗产分割。王某,李小花以及李某的母亲各占33.3%。(分割方法和原因同上)然后李某的母亲去世后,李小花、李二、李三、李四从李某母亲那里继承该房产8.3%的份额。这样,李小花和王某共有此房屋份额的75%。同样超过了三分之二,根据物权法,可以处分该房屋,只要分给李二、李三、李四每人约8.3%的房屋款即可。
3. 补充一下:刚才看到楼主说房产是夫妻婚后财产,不过房产证户名只写了李一。首先王某若主张是共同财产,要举证证明。证据可以包括房屋购买的时间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账户支出等。其实只要未约定分别财产制,只要婚后所买,除非是父母支出的费用,基本可以认定是婚后财产了。不过无论哪种情况,王某和李小花都可以处理房产,只要付给李二、李三、李四相应的份额即可。
1】李一去世后,没有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由其作为第一顺序的父母、配偶、子女继承,就是其母亲、妻子、女儿有继承权。一般均等分配,就是各得三分之一。
2】李某母亲去世后,由于李一的遗产尚未分割,发生转继承,就是李某母亲的那1/3由其子女继承,就是李一、二、三、四继承,由于李一先于起母亲去世,此时发生代位继承,由李小花继承,各分得1/3的1/4。这种最终就是妻子王某4/13、李小花5/12、李二、三、四各1/12。.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上述前提是房屋只是李一一个人的,如果是和王某的共同财产,先要去掉王某的一半,再按照上述分割。
在李一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李三李四无权分割李一的财产。而王某、小花和李一的母亲作为李一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李一的财产。具体来说要需要看李一的房产时候系与王某婚后所得,或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有何约定,如果系婚后所得的房产,则王某有该房产一半的权利,剩余一半属于李一的部分再按照上述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无论上述继承人对房产各占有多少比例,若王李二人欲将房产出售也只能处分自己继承得到的份额,对于其他继承人的份额无权处分。若不明,可追问。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李一生前无遗嘱或遗赠,则该房屋价值的50%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李小花、李母继承。 李母取得该房屋50%价值部分的三分之一份额,在2012年李母去世后,该份额作为李母的遗产由李二、李三、李四、李小花(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