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里不可建厂房,如建需限期改正或治理。
《土地管理法》规定,承包土上不得建厂房。违规建房限期改正或治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广西柳州拆除两违建工厂 占用耕地两万平方米
广西柳州市2014年11月18日组织城管、国土等相关部门,对该市占用耕地逾两万平方米的两个私人工厂进行依法拆除。两个工厂由于缺乏合法的规划和建设手续,被有关部门明确认定为违法建筑。
18日上午,位于柳州市和平村猪场屯的一处违法建筑,四周拉起警戒线,一些工人在房顶自行拆除钢瓦、架子。等到清空室内物品及人员后,执法局工作人员指挥勾机作业拆除厂房。
据负责此次拆除工作的柳州市柳南区美丽办副主任熊平西介绍,两厂房为2009年搭建,分别做机械加工及生产模型工作。
由于缺乏合法的规划和建设手续,2012年相关部门着手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这些厂房均由私人出资建设,其土地为租用柳州市和平村村民耕种用地,属于违法建筑。
从2013年开始,柳州市柳南执法局先后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相关文件。今年11月,工厂负责人决定先自行搬离场所内的设备、物品,之后由城管部门将违法建筑拆除。拆除后,前述地块将进行绿化并恢复耕种使用。
2013年以来,柳州市加大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2014年截至11月14日,柳州市共拆除“两违”建筑面积达120多万平方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广西柳州拆除两违建工厂 占用耕地两万平方米(图)
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实行保护耕地制度,改变土地用途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实行保护耕地制度,改变土地用途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扩展资料: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2、《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实行保护耕地制度,改变土地用途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