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前提要求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并且规章制度的相关条款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用人单位依据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赔偿金。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过劳动仲裁认定,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劳动者即使不能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该再给其他的机会,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经过培训或者岗位的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即使不能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该再给其他的机会,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经过培训或者岗位的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以销售业绩不好为由辞退,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辞退员工的条件。
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按常理说,过了试用期, 如果要强行解除合同应给予相应赔偿,如果赔偿了(记得劳动法好像对工作超过半年视同为一年, 赔偿按每工作满一年按1个月给予赔偿), 应该就不属于违反劳动法, 至于违反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不好讲。也不知道你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有没有报公司的基本法关于你的销售岗位业绩规定作为必须的参考,所以还是建议你最好到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他们的解释根据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