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税函[2000]51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前者按分期付款纳税,后者按传统租赁纳税。
无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根本就不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即使开展了,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融资租赁业务,得不到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