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银行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为政府提供服务,是政府管理国家金融的专门机构。
具体体现在:
1.代理国库。
国家财政收支一般不另设机构经办具体业务,而是交由中央银行代理,主要包括按国家预算要求代收国库库款、拨付财政支出、向财政部门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等。
2.代理政府债券发行。
中央银行代理发行政府债券,办理债券到期还本付息。
3.为政府融通资金。
在政府财政收支出现失衡、收不抵支时,中央银行具有为政府融通资金以解决政府I临时资金需要的义务。中央银行对政府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为弥补财政收支暂时不平衡或财政长期赤字,直接向政府提供贷款。为防止财政赤字过度扩大造成恶性通货膨胀,许多国家明确规定,应尽量避免发行货币来弥补财政赤字。
第二种,中央银行直接在一级市场上购买政府债券。
4.为国家持有和经营管理国际储备。
国际储备包括外汇、黄金、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储备头寸、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的尚未动用的特别提款权等。
第一,对储备资金总量进行调控,使之与国内货币发行和国际贸易等所需的支付需要相适应;
第二,对储备资产结构特别是外汇资产结构进行调节;
第三,对储备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负责储备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基本稳定。
5.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活动,进行金融事务的协调与磋商,积极促进国际金融领域的合作与发展。参与国际金融重大决策,代表本国政府与外国中央银行进行两国金融、贸易事项的谈判、协调与磋商,代表政府签订国际金融协定,管理与本国有关的国际资本流动,办理政府间的金融事务往来及清算,办理外汇收支清算和拨付等国际金融事务。
6.为政府提供经济金融情报和决策建议,向社会公众发布经济金融信息。中央银行处于社会资金运动的核心,能够掌握全国经济金融活动的基本信息,为政府的经济决策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