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不可以按评估价入账。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行研发并按法律程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注册费、律师费等)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入账价值。
只有在下列情形下可以选择按评估价入账:
1、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2、债务人抵债的无形资产;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
4、已入账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应当以成本计量,且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二是其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因此,如果企业进行了无形资产的评估,并且评估结果确定了无形资产的价值,那么在符合成本可靠性的前提下,可以将其按照评估价值入账。但需要注意的是,入账后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摊销或者测试减值。同时,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需要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编制和审计,确保评估过程的透明、客观和可靠性,需要评估或者相关问题咨询请点击头像咨询,有问必答。
现在再以评估入账是否重复入账?
如果在技术转让时已经将该项无形资产的全部金额核销了,(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无形资产),再次入账没有重复;如果没有全部核销,没有核销的部分就重复入账了。
评估入账可行吗?
如果是同一项无形资产,则不可按评估值入账,除非该资产转让后又有所变化(增加或减少了新的内容),即有新的增值或减值。
因为该项资产是企业自行研发的,虽然经过了转让,但研发的会计记录仍然存在(本企业账上),所以不能重新按评估值入账。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出于谨慎性会计原则,防止企业利用倒进倒出虚增资产。
如果该项资产转让后增加了新的内容,即改变了原专利技术的备案,是可以按评估值入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