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重新出版,但是要取得版权并符合出版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原合同未到期,且签的是授权独家出版的合同,是不可以的。原合同到期,或者非独家合同则没有问题。
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单位通过合作者订立合同,在预定的期限或地域内,获得出版作者作品的一种专有权利;也指图书的出版者依据图书出版合同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独占出版他人作品的权利,属于著作权的邻接权。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
【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据此,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依据合同获得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范围也依据出版合同的约定。
对于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可以重新出版,但是要取得版权并符合出版的相关规定。
有篇文章可以深入了解一下
关于图书再版
田启林 时下,曾经“利微金少”的图书出版业已成为一块人人欲得而食
之的“唐僧肉”,众多书商和出版社都想在其中占据一块尽可能大的
地盘。
而为了所谓的创收,一些无德书商和某些缺乏起码责任心的出版
人员炮制出了大量的“煽(煽情)色(色情)腥(血腥)”书籍,占
据了当前图书市场的很大份额。
这些装帧精美而质量低劣的图书的涌入,使得一些不甘下流的大
出版社,感到了实实在在的压力。于是,对于这些出版社而言,“自
卫”的最保险也是最有利可图的方式就是“吃老本”——再版或重印
过去出版的一些经典著作。
对于“再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书刊)第二次
出版。旧时也指第二次印刷。”而在我们一般人眼里,再版也就是将
过去的版本拿出来再印而已。
但是,当我最近读到《美国新闻史》(原名为《报业与政治、经
济和社会潮流的关系》,作者为美国的埃德温·埃默里和迈克尔·埃
默里父子,新华出版社1982年12月第一版)的前言部分时,我忽然之
间对再版有了新的认识。
“……这次再版,增加了电子媒介的分量,反映了电视在政治运
动中,水门事件中和越南战争中的影响,电视在60年代和70年代中引
起争议的社会作用。关于少数民族和替代性新闻,调查性报道,妇女
新闻工作者,新闻法和技术方面,都增加了新资料。新闻界的经济方
面的问题,也根据最新情况改写,压缩为综合的一章。另外还增加了
新闻界对目前社会上对新闻界的批评所作出的反应一章,对全书,特
别是结尾几章进行了全面的校阅和修订,各章的参考书目和图片说明
也作了更新。”
原来图书再版还有这么多工作要做!
再来看我们的图书:70、80年代的版本和90年代的最新版本一字
不变(除了定价!)。而在一些高校中,更出现了父亲用过的教科书
和儿子正在用的教材并行通用的荒唐事。
固然,对于书中原文的增删修改工作,必须由作者本人完成,出
版社无能为力,但是,当初由于排版不慎造成的错字总该改过来了吧。
否!当初怎么错,现在还是怎么错!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的一位博导有
一次谈到他的一本著作,第一版时前言中排错了一个词(“寥若晨星,
变成了“寥若星字”,真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每次看到都觉得
如梗在喉。以后此书再版重印时,他多次打电话给出版社,希望把这
个错字改过来。可是今天当我翻开此书1996年的最新版本时,却发现
错误依旧。而这家出版社居然还是国内一家很有名气的大出版社。
虽然仅此一例,不足以说明全部问题,但由此管窥,可见国内出
版业人员中存在的缺乏敬业精神和职业责任心的问题之严重。
可以。
但如仍在保护期限内,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有版权,但如果是原合同未到期,且签的是授权独家出版的合同,是不可以的。原合同到期,或者非独家合同则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