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0天,就是出票日起10日内可以向银行提示付款,过期作废。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为出票日起的1个月。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为汇票到期后一个月。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这是《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即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必须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
(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依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和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债务人。
扩展资料:
1、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千分之五计收利息。
2、存款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银行应予以退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收款单位对同一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方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4、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千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其向外办理结算业务。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千分之五计扣赔偿金等。
5、银行卡的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银行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6、银行卡的持卡人将单位的现金存入单位卡账户或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卡所属单位及个人卡持卡人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票据提示期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票据
票据的提示付款期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是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是汇票到期日起十天;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票据权利的有效期(估计你想问的是票据的消灭时效)
(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①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a出票,b承兑,a转让给c1,c1转让给c2,c2转让给d)
①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d对a和b的追索权)
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d对a的追索权)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d对a的追索权)
④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d追索c2)
⑤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d追索c2,c2给了d钱,c2对c1的追索权)
3、附赠一个提示承兑的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的提示付款期如下: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是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是汇票到期日起十天;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至于你说的“有效期”,票据法规上并没有这种说法。票据上的时效只有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期、票据权利时效的说法。
但愿我的回答能给你帮助。
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其1个月内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4、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票据持有人向银行提交并要求银行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就是提示付款的有效期。票据主要分为支票、汇票、以及本票。
一、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0天,就是出票日起10日内可以向银行提示付款,过期作废。
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为出票日起的1个月。
三、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为汇票到期后一个月
四、支票和本票都可以背书转让,汇票有一些限制,具体如下:
1、法定禁止背书(从行为的法律形式考虑)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2、任意禁止背书(从行为的法律后果考虑)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3、质权人取得的汇票(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的关系。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
(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3)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4、委托收款代理人取得的汇票(委托收款背书)
(1)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
(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前面两种是从普通背书的形式考虑,后面两种是不能转让的特殊背书,如果分细点,可以如下:1、已经被拒绝承兑的汇票2、已经被拒绝付款的的汇票3、后手取得的“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4、质权人取得的汇票5、委托收款代理人取得的汇票。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人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从汇票到期日起10天。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