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调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已经明确了,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类型: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条件)。
并非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都受劳动法调,比如:国外法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他们也会用工,但不受劳动法调整,而受民法和国际法调整。
劳动法规定: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而且,如果有拖欠工资的现象,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
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新劳动合同法适用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雇员。不让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一经查处,处受到行政处罚外,还得支付员工两倍的工资。
讨要工资,在哪个单位工作就告那个单位,工资问题跟法定代表人是谁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无关。
当然适用,
《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使用本法。”
不和员工签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第14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该能告成,只是麻烦点,因为不管是那个国籍的,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就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法律上是有用的实际上鬼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