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资产处置的媒介形式和产权关系的变动情况,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一般有资产委托、资产转让、企业兼并、资产拍卖、资产出租以及破产企业的清算、清理等几种方式。
2、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①依法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②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
③经济效益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
拓展资料
国有资产处置是经济生活中的必然现象。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中,竞争迫使企业不断地更新设备、调整结构、追求新技术、开发新市场,因此必然要不断地购建、改造或出让资产,使其在流动中达到优化配置和高效率运营。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有资产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而存在,是社会资产的主体。
国有资产处置也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实施国家经济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林业局《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规定有:
1、《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2、《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3、《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4、《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1、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2、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3、《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4、《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废止)
5、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 2004年8月24日)
6、《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8年1月8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财字[1998]第20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国有资产只能由国家政府单位处置。不能交易给私人处置,只能承包给私人。
处置固定资产如果产生需要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的话 需要到主管局报批
如果达到使用年限,没有损失,直接报废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