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只有在为了公共益的需要时,并且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才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挂牌出让用于商品房建设,显然是一种营利行为,而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地以什么名目不重要。重要的是依法依归,从政策层面讲,集体土地上的土地征用主要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听说,国务院法制办在组织制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是出台可能还要较长的一段时间。
看一个项目征地合不合法,不是看以什么名目征地,而主要是看征地的手续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到位、补偿是否合理。简单说,首先,征地的目的是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次,政府要征用集体土地,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用地批复。县里合法批复的前提是,省里或者国家给县里的建设用地供应指标,这个指标是要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再次,要有合理合法的补偿。如果具备了征地的手续合法、程序到位、补偿合理三个基本要素,对于采用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征地,但实际是用于商业运作,这个只能说是政府欺骗,但不违法。
如果是单纯的商业运作、在没有供应指标的前提下的征地,政府的动机就值得商榷。当前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追逐利益,往往是先用后批,也就是在没有征地的权限内乱发批复,或者批复规模超过了年度供应指标,有的干脆不发征地批复,忽悠百姓先把地骗到手。这种征地行为是违法的。
对于说合理合法征地以及给予合理补偿的地块,用于招拍挂商品房建设还是行政划拨,只要是程序到位,都是合理的。所以这个问题的焦点在于,政府在征地时的手续是否合法。对于经征为国有的土地的处置问题,一般是难以衡量的。
由于未能核实这个项目的具体情况,所以无法定论这个项目是否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