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了年度报告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两名以上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盖章、签名(应提交审计意见原件,不得复印)。
公司有责任将正式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年度报告材料送存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复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已签发审计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一致。
公司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汇总营业部以后的会计报表)的如下项目注释(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50%以上,还应在该项目下明确说明增减变动的原因)。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项(如涉及诉讼、仲裁等),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项目的性质、金额及对报告期及报告期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年度审计报告
没有规定年度审计报告必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其应用指南,财务报告应披露批准报出者。而报出者往往是董事会或其它类似有权机构。故财务报告至少要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方可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6.4条、第6.5条规定,董事会应审议定期报告,“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
法律法规确无规定年度报告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作为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审议任何事项。在实践中,由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均为该年度的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并无不妥,是上市公司审慎规范运作的具体体现,建议拟上市公司参照执行。
问: 从实践来看,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了年度报告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后者其实包含在年度报告中啦)。但是,年度报告(以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为什么一定要股东大会审议呢?依据何在?我们检索了法律法规,没有发现有“年度报告(以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要求,仅仅只是需要董事会批准,然后发布而已。以上是第一个问题啦。第二个问题是,对于拟上市的公司,年度报告以及年度审计报告必须要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有何依据呢?(我们也查找了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各法律法规等,仍然没有发现有明确的规定)请大家指教!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其应用指南,财务报告应披露批准报出者。而报出者往往是董事会或其它类似有权机构。故财务报告至少要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方可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6.4条、第6.5条规定,董事会应审议定期报告,“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 法律法规确无规定年度报告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作为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审议任何事项。在实践中,由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均为该年度的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并无不妥,是上市公司审慎规范运作的具体体现,建议拟上市公司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