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二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5个月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等级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工伤二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次性支付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每月领取本人工资85%的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
工伤理赔不按年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因为退休前一直享受伤残津贴,所以没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为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没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