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案例分析

2024-11-28 06: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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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4名村民合法取得了该村村民资格,理应享有村民同等的权利和待遇,应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集体成员一起,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主体的一部分,就应该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受益权主体。
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行为规范,属于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各种守则、公约”的一种。但村规民约绝对不能违犯法律、法规,否则就没有任何约束力。村规民约中该项规定不仅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则,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相悖,同时也侵犯了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应属无效。

回答2: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因此,土地补偿费涉及分配事宜,但青苗补偿费不涉及,只需要确认青苗所有人即可。

回答3:

作为法官我认为村里应当依法分配给梁来娇及子女政府青苗补偿费,理由如下:
1, 村规民约的性质:村规民约是在村民自治的条件下,由全体村民共同制定并遵照执行的关于村务管理的行为规范。。该村规民约从内容上看与我国的法律相抵触,侵犯了梁来娇一家人的合法获得青苗补偿费的权利,因此该村规民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由此可以得出该村依据村规民约不给补偿费的做法是违反法律的。
2, 梁来娇和该村其他村民一样具有法律上的身份,并且自家土地也在征用之列,是符合获得青苗补偿费的条件的,该村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村规民约剥夺了梁来娇一家获得补偿费的权利的做法是违反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