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制度有“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和嫡长继承制。
(1)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皇兄死后,由皇弟继承王位。
(2)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父皇死后由皇子继承王位。
(3)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嫡长继承制自商朝后期实行后,就一直作为我国古代主要的继承制度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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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大多实行兄终弟及的原因:
第一,强者为王
商代属于中华文明早期,并没有后世那么多的政治伦理约束,基本上是弱肉强食的野蛮状态,幼主临朝是非常危险,生存下来的概率很小。
所以,君王的弟弟,毕竟比大多数时候是比君王的儿子年纪要大,能保证王权的传承。君王一死,如果没有其他方面因素的约束,也是最名正言顺可以获得王权的人。
第二,保证王权不会旁落。
就算形成利益集团,能保证幼主临朝,但必须依靠大人辅佐,这会带来权臣压主,或者强大的外戚集团,这两个弊端,轻则王权旁落,重则江山改姓。
不管是真是假,或多或少说明了这个问题。以上两点能够让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获得同等的继承地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兄终弟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父死子继
事实上,长久以来,商代王位继承的法则一直是个难解的问题。
1、商代王位的继承曾实行过“父死子继”、“兄终弟及”或“叔侄相传”的制度,但同时它又实行嫡长子继承王位制。(《史记·殷本纪》说,商王之继统,或父死子继,或兄终弟及。《史记·宋世家》也说:“父死子继,兄死弟及,天下通义也。”《鲁世家》亦说:“一继一及,鲁之常也。”《史记·殷本纪》所载“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小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
2、然而,若按王国维先生的说法,立子立嫡之制始自周代,殷以前并无嫡庶之制。再有,“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这两个继承原则是不可能同时适用的。近来也有法制史教材认为商代前期实行兄终弟及,后期则实行父死子继。但并没有给出前后两期的分界点以及支持其观点的依据。
1)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皇兄死后,由皇弟继承王位。
(2)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父皇死后由皇子继承王位。
(3)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嫡长继承制自商朝后期实行后,就一直作为我国古代主要的继承制度而存在。
这个问题是很早的问题了,可是下面的回答都不是太对。其实商王这个问题到现在还是有争议的,但我比较认同张光直先生的看法,在《中国青铜时代》一书中张光直先生认为统治商朝的是一个被划分为十个不同派别的大家族,这十个大家族又被大致分为两派,以甲,乙两个家族为主的和以丁,戊为主的两个团体,其中甲,乙团体高于丁戊团体,甲乙团体之中又以甲为高。这十个家族可以相互通婚,而王位的继承者是在先王的下辈之中选择父母双方血统最高的那一个,所以大多是舅甥相传。这个说法是由商王的不同的号(比如武丁的丁,甲祖的甲)来推定的。我解释的也不清楚,具体可参见张光直的《中国青铜时代》一书,有详细的讲解。
子继为主,弟继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