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法》肯定了公务员的有些兼职是客观需要的,如常设机构的领导职务担任非常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如总理担任全国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负责人);有些兼职是自身职务派生出来的职务[如财政局的副局长兼任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委员;组织部副部长兼任人事厅(局)长等]。在逐步推进政府体制改革、理顺政企关系的过程中,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个别公务员在企事业单位兼任职务的情况还会存在。但是,对于公务员在机关外的兼职,《公务员法》的规定也是十分慎重的,即一般不允许兼职,对特殊情况需要兼职的应该经有关机关批准,以加强对公务员兼职的监督,而且要求兼职的公务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从而促进机关廉政建设。
这里需要指出《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在机关内部兼职未做限制。主要考虑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目前机关中高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低一级领导职务的现象大量存在,从实践效果来看,这是在领导职数有限的情况下解决干部待遇问题,激励干部努力工作的一种有效手段,各方面都应给予认可。二是制定《公务员法》确立了分类管理的思路,按照各类公务员的职位设计,将出现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兼任领导职务的情况。
公务员退休后兼职规定,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