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日起调整后,现在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1、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税率3%,速算扣除数0。
2、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
3、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1410。
4、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2660。
5、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4410。
6、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7160。
7、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15160。
第三条_鋈怂盟暗乃奥剩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_铝懈飨罡鋈怂茫庹鞲鋈怂盟埃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