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权益
民法作为私法,可以说就是一部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法。从特征上讲,权利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利益,利益是权利的主要内容,但这并不等于所有的利益都能表现为权利,比如死者的人格利益。因此,完全用利益来概括权利并不准确,权利是指那些被法律所确认的类型化了的利益。正是因为如此,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保护”的规定中,才采用的权利和利益的概念,而没有使用民事权利的概念。
区分权利与利益,在面对侵害死者名誉权等有利益而无权利的案件时,就很容易在理论上找到一条正确的思路,即不意味着不是权利的利益就不能受法律的保护。所以有学者主张在侵权法上对权利采用广义理解,即包括利益,将那些通过单行特别规定得到保护的法律状态也视作权利,扩大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保护的范围。由于我国民法主要大陆法系影响,将侵权行为法列入传统债法体系当中,而没有像英美法系一样,采取侵权行为法独立的立法模式,因而,在研究侵权行为时,往往容易忽视权利与权益的区别。
权利,简单地讲就是公民或法人依法可以作的行为和享有的利益,这种行为和利益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的。公民有权依法自己去实施某种行为,也有权要求其他公民或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去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从而使本人得到一定的利益或者实现某种愿望。公民的权利是否行使,取决于公民个人的意愿,公民既可以自由行使权利,也可以选择放弃权利。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他人不得妨碍。
公民的权利受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国家在公民的权利遭受阻挠或侵害时,有责任以强制手段保护和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但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能侵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也不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否则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还可能因触犯法律而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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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合法权益,就是法律确认的并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一定的社会权利和利益。维护合法权益是法律调整的出发点和目的。统治阶级通过法律把一定的社会权利和利益确认下来,并通过各种法律手段保证它们不被侵害,并在社会中予以实现。例如公民依法享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剥夺。又麴公民的请求赡养、工伤索赔,因被侵权请求国家赔偿,都是法律明文规定予以保护的权利;公民的刑事辩护权,是法律允许行使的权利,都具有合法性。
必须指出的是,这里讲的"合法权益"是指法律援助申请人自己的合法权益,既包括实体法上的权利和利益,也包括程序法上的权利和利益。这种"合法权益"在法律援助机构接受公民申请时不作实质审查,因为法律援助机构不是人民法院,特别是引起诉讼的申请人的实体权利是否合法,要由人民法院裁判。法律援助的目的,首先是程序性的,即让人人都能够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其次通过法律帮助,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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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权益在法学上的界定有严格的区别。而按照老百姓的通常理解,当官的才有权利,有了权利才能干事,这个印象虽然多少带有贬义色彩,但却也是千百年来权利文化的表征,甚至在提倡为人民服务、雷锋都“出国”了的今天,我们还有“三讲”的必要。而权益于权利虽然仅仅一字之差,概念却完全不同。它一般指个人利益不可侵犯性及因此应享受的权利,应用起来要特别分清楚的是:此权益不是彼权利,而“利”也好,“益”也罢,反正它们都不是“力”,因为权力要施之于人,而权利和权益根本在于捍卫。
权利,是公民或法人依法可以作的行为和享有的利益,这种行为和利益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的。
权益,是法律确认的并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一定的社会权利和利益。
纵观以上概念,权利与权益的定义是相似的,并无实质分歧。
就我个人认为,侧重点存在不同。权利侧重于主动的行使方面,而权益则侧重于被动的收益。
个人浅见。
权利:你所拥有的可以自行支配的行为
权益:你所拥有的可以自行支配的行为中对你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