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

2024-11-20 04: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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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犯罪,犯法它们是兄弟?不,不是。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词语。
犯法,我们无时无刻不在做,它是我们每个人都做过的一件事。
而犯罪呢!它是一颗长满刺的玫瑰,美丽诱人,但是会让我们流血流泪。
不要自以为是地说:“我们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关系。”在此,我要严肃地告诉你:“不,你说错了。18周岁以下的我们是不能犯这5种罪的:杀人、放火、抢劫、投毒、故意伤害造成他人重伤。”
不也不要满不在乎地说:“我一定不会做这些事情。”因为,就拿我们认为离我们最遥远的投毒来说吧。
曾经有多少人这么认为过:毒品有什么了不起,我一定能抵制它,那写吸毒的人一定是非常不坚强的人。但是,又有多少这么认为过的人能逃出毒品的魔掌中呢?不要认为它离我们遥远,因为它就在我们身边呀。说不定,在无意中,毒品已经走进你的生活。
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战斗。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
面对当前部分青少年法律和纪律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的现状,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
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邓小平爷爷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因此,我们每位中、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当然尤其是我们青少年.
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学校为我们组织了一节法制教育课.这对于我们来说真可畏意义重大.
我认真地听完了这次报告会的内容,给我的感触很深.做这个报告会的是三位正在服刑的人员,不仅如此,他们都是拥有自己美好青春的三位年轻青年.他们为我们讲述了自己是如何走上这条不归路的,又是如何的后悔与失去自由的无奈和悲哀.
他们用自己犯的过错来警示我们——这些正处于美好青春年华的少男少女们,这些正享受着生活的美好与自由的可贵的我们,告诉我们要从小树立省法律意识.遵纪守法,要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社会上的好公民.同时还告诉我们要慎重交友并无论处于何时何地都不忘父母对我们的恩情.这是一个处于失去自由的天空的人发自内心的悔恨和领悟.他想把这些道理传达给拥有自由的我们.这对于我们来说是有很大的启发,甚至可以产生心灵的震撼.
听完这节课,我想这对于我以后的人生道路起着巨大的作用.它给了我许多真理和启发,告诉我要想成才必先学会做人,我会一直受用!
听了今天的报告,我感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什么呈上升趋势,主要是他们法律意识淡薄,有的不懂法,还有的不知怎样做是对的,怎样做是错的;什么是自 己应有的权利,什么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没能真正理解遵纪守法的重要意义,不能在社会行为中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要培养未成年人的自觉法律意识,首先应组织未成年人系统学习法律,多形式组织未成年人学习新《宪法》、《刑法》、《刑诉法》和《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条文,在社会行为中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用法律武器与一切违法犯罪的现象作斗争。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注重引导未成年人了解自己的生理和心理特征,调解自己的情绪,加强自己抗挫能力的培养,以适应社会上各种环境的考验。因为,未成年人正是长身体的时期,他们已开始产生强烈的独立意识,不想事事依赖成人,想独立去处理一些问题,但是,他们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又跟不上独立意识的发展,往往分不清是非,易偏激和固执使自己的行动带有很大盲目性,这就需要我们成人对他们进行整体引导,逐步提高他们能分析和去解决问题的能力 。

回答2:

今日说法2015年5月4日那期。

血溅出租屋:案发在新疆,报案人称自己刚出门十分钟左右,自己的妻子就在家中遇害了。被害人是在卧室床上被发现的,头部都是血,经检验颅骨骨折,头部有凹陷的痕迹,身上盖着被子,没有明显的搏斗痕迹也没有被性侵,地上扔着棍子和斧子,但未发现死者血迹。经辨认,死者是这间屋子的女主人,36岁的王晓梅。死者丈夫说,出事那天,妻子王晓梅是上午10点30分下夜班回家的,两人呆了30分钟左右时间,妻子要上床休息了,丈夫为不打扰妻子睡觉过了一会就出去了。丈夫走时没有关房门原因说是刚拖完地,便于通风。丈夫说自己11点20出门,觉得妻子一个人睡觉可能不安全就回家了,回到家时是1点30分,他看到妻子高跟鞋整齐摆放在卧室里,财物没有丢失,可是妻子却在床上遇害了。你前脚刚出门,后脚就有人进来把你媳妇打死,警方当时也不相信丈夫的话,但又找不出凶手是丈夫的证据。现场脚印已经被到死者卧室看热闹的邻居踩乱了,但从棍子斧子上提取到新鲜的指纹。据调查,死者邻居都没有作案时间。经过调查,警方了解到死者曾在伊犁老家开了家美容美发店,因为死者是一个很精明又漂亮的女人,所以固定客户非常多。死者所有用品都是从一个叫王喜的男人那里进货的,经过交往,王喜一下喜欢上了王晓梅,并发动猛烈的攻势,但王晓梅明确的告诉他,说他俩是不可能的了,她有丈夫有孩子,自己年纪又大太多,王晓梅拒绝了他的要求。死者丈夫大男子主义很强,是不能容忍妻子跟别的男子交往的。王晓梅丈夫经常到她的店里吵架,王晓梅无奈之下,只能跟着丈夫离开了伊犁,到了130团。但王喜并没有放弃,他在王晓梅遇害前一天去了死者家,看看有没有挽救的余地,没想到还是遭到拒绝,他对警方说他现在已经放弃追求王晓梅了。死者丈夫发现了妻子还和客户有交集,也在妻子遇害前一天和妻子发生争吵。并且王喜的朋友们都作证,王喜在王晓梅遇害那个时间段正在与朋友吃酒喝肉,王喜也没有作案时间。这时,在斧子上留下指纹的人找到了,他叫刘明,在死者遇害那天刚被刑满释放,但经法院证实,在王晓梅遇害那个时间他正在办事。他离开派出所的时间是11点50分,那时候,王晓梅早就遇害了。他经过死者家门是,看到很多人围着死者家,他想进去看热闹,以为是夫妻俩在吵架,他怕受到伤害,就拿起死者院子里的棍子和斧子进了死者卧室。出大事了,人死亡了,他怕被公安机关调查,就扔下棍子斧子跑了。刘明没有作案时间,地上的棍子和斧子跟王晓梅被害没有任何关系。警方对现场进行了复勘,在茶几上的小板凳上发现了血迹和几根女人的长发,经比对,它们都是死者王晓梅的。于是证实了小板凳才是凶器的结论。可是死者家财物没有丢失,凶手是冲着王晓梅去的,那么凶手杀害王晓梅的动机又是什么呢?

新的转机:警方抓获了几个十一二岁的未成年人,他们盗窃了商店的烟酒,经询问,在王晓梅遇害的那个时间(上午11点20到30分之间),他们去了死者家所在地进行盗窃。但他们都是在校小学生,非常小,而死者是成年人,他们应该没有那么大的力气杀害死者。虽然他们行凶可能性不大,但警方继续追捕他们中其他几个成员。警方抓获了其他几个成员,一个孩子交代,在王晓梅遇害那天,一个叫王鹏的孩子盗窃时被一个女人发现了。并且王鹏把那个女人打伤了。王鹏今年只有十二岁,还是一个在上小学的学生,他会是杀害王晓梅的凶手吗?他打的那个女人会是王晓梅吗?王晓梅受伤后又出了什么事呢?

真相大白:王鹏到案,身高只有一米五多,但是非常壮,腕部力量非常大。王鹏说在死者遇害那天,他看见死者家门没关,他就进屋盗窃,看见只有一个女人在睡觉,他翻动了死者挎包,发出了响动,惊醒了受害人王晓梅。王晓梅质问他:你是谁,是那个小学的学生?当心我跟你老师讲。王鹏看到是一个年轻的阿姨,他觉得要轻轻一下,把阿姨打晕,不让阿姨告发他。慌乱之中,他拿起小板凳,砸向了王晓梅的头部。王晓梅看见王鹏只是一个小学生,没有戒心,更没想到他会顿起杀机。将被害人打晕之后,看死者头部都是血,什么东西都没偷就跑了,殊不知,这时死者也经身亡了。他那个手臂力度对死者来说,造成的那种伤害是相当巨大的。警方在他的衣服上发现了死者喷溅的血迹,证实了王鹏就是凶手,由于未满14岁,王鹏不负刑事责任,将被少管所拘留一年半的选择。

回答3:

回答4:

这类的影片我还是喜欢香港的和韩国的,不过随便你了,这里都有的
这些偶尔看一下也无可厚非的 可以去 k a ɲ 3 p · c ɲ尝试一下 也许会有惊喜哦
要注意的是 ɲ要改成n 否则不行哦
希望这些信息足够帮到你吧 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