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借款的核算分为取得借款、期末计息和到期偿还三个阶段。
1、取得借款
借:银行存款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贷:长期借款——本金
注意:当取得借款与合同约定的数额不一致时,则有“利息调整”,也就意味着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不一致,后续期间涉及利息调整的摊销;若取得的借款就是借款合同约定的数额,则没有“利息调整”,也就意味着实际利率和合同利率是相同的。
2、期末计息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①
贷:应付利息(本金×合同利率)②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倒挤)③=①-②
注意: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应付利息”改为“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
3、偿还本金
借:长期借款——本金①
财务费用等④
贷:银行存款②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③
扩展资料:
长期借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借入的长期借款,除应按规定办理借入手续外,还应按期支付利息,并按规定期限归还借款。因此,长期借款的会计处理应反映长期借款的借入、利息的结算和借款本息的归还情况。
1、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
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一是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即费用化),另一方法则是于发生时直接计入该项资产(即资本化)。具体做法是:
(1)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计入所建固定资产价值,予以资本化。
(2)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所发生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予以费用化。
(3)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利息,或者虽然是长期负债性质但不是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为进行投资而发生的借款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5)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外),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2、长期借款利息的计算
对长期借款利息的计算目前有单利和复利两种方法。
单利就是只按本金计算利息,其所生成利息不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
借款本利和=本金+本金×利率×期数
复利是指不仅按本金计算利息,对尚未支付的利息也要计算应付利息,俗称“利滚利”。在西方国家,长期借款利息一般按复利计算。在中国,国内企业的长期借款利息一贯采用单利;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营企业的长期借款利息则一般按复利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的核算分为取得借款、期末计息和到期偿还三个阶段。
1.取得借款
借:银行存款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贷:长期借款——本金
注意:当取得借款与合同约定的数额不一致时,则有“利息调整”,也就意味着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不一致,后续期间涉及利息调整的摊销;若取得的借款就是借款合同约定的数额,则没有“利息调整”,也就意味着实际利率和合同利率是相同的。
2.期末计息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①
贷:应付利息(本金×合同利率)②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倒挤)③=①-②
注意: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应付利息”改为“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
3.偿还本金
借:长期借款——本金①
财务费用等④
贷:银行存款②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③
【例】某企业为建造一幢厂房,于20×9年1月1日借入期限为2年的长期专门借款1500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借款利率按市场利率确定为9%,每年付息一次,期满后一次还清本金。20×9年初,该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价款共计900000元,2×10年初,又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费用600000元,该厂房于2×10年8月31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假定不考虑闲置专门借款资金存款的利息收入或者投资收益。
该企业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9年1月1日,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1500000
贷:长期借款——××银行——本金1500000
(2)20×9年初,支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厂房900000
贷:银行存款900000
(3)20×9年12月31日,计算20×9年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费用时:
借款利息=1500000×9%=135000(元)
借:在建工程——××厂房135000
贷:应付利息——××银行135000
(4)20×9年12月31日,支付借款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银行135000
贷:银行存款135000
(5)2×10年初,支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厂房60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
(6)2×10年8月31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该期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1500000×9%/12)×8=90000(元)
借:在建工程——××厂房90000
贷:应付利息——××银行90000
同时:
借:固定资产——××厂房1725000
贷:在建工程——××厂房1725000
(7)2×10年12月31日,计算2×10年9月至12月的利息费用时:
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1500000×9%/12)×4=45000(元)
借:财务费用——××借款45000
贷:应付利息——××银行45000
(8)2×10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银行135000
贷:银行存款135000
(9)2×11年1月1日,到期还本时:
借:长期借款——××银行——本金150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0
取得的时候,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本金 如果有差额就计入“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发生的借款利息,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管理费用”
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
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在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计入“在建工程”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发生的利息以及不符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属于分期付息的计算应付未付的利息,借:在建工程/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 贷:应付利息
归还本金时,借:长期借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按期归还利息时,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其实写会计分录,你可以当是一个填字游戏来填写,先根据容易的填写了借贷方的一边,在根据借贷的原理想出另外一边的就行了)
举个例子,某造船厂或建筑公司从银行借入一笔专门借款,用于造船或建房子,工程需要一年零8个月。借款日2009年3月1日,工程开工日3月25日,付款日为4月1日,借款本金1000万元,期限为二年,利率6% ,其中,10月1日至12月31日因工程事故停工,问借款利息如何资本化和费用化?
分析: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下列三个条件需同时满足时才可以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从以上条件可知,4月1日是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最迟的日子,4月1日是开始资本化时间。其余的三个时间都不能开始资本化。
2009年资本化期间:4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共6个月。停工的三个月不能资本化。其余的时间费用化。当然,2010年什么时候开工,什么时候可继续资本化,直到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可销售状态。本例是以2009年的核算作说明。2010年类推。
2009年专门借款全年应付利息=1000*6%*10/12=50万元
2009年专门借款资本化利息=1000*6%*6/12=30万元
2009年专门借款费用化利息=50-30=20万元
从以上可看出:企业需要付银行的利息,在2009年需要付的总共有50万元。但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把它一分为二,一部分进资产成本,一部分进财务费用。本例中30万元进了资产成本,20万元进了财务费用。准则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随意把借款利息全部列入资产成本或者全部列入财务费用,从而操纵利润,粉饰会计报表,欺骗投资者。有了这个规定后,本例只能做下列分录,否则就违返了会计准则,需要按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注册会计师审计时有权要求企业更正。
正确分录:
借:生产成本或在建工程 30
借:财务费用 20
贷:应付利息 50
错误分录,目的是操纵利润。
借:财务费用 50
贷:应付利息 50(这种情况加大了当期费用30万,掩盖了利润)
或者:
借:在建工程(生产成本)50
贷:应付利息(这种情况掩瞒了当期费用20万,虚增了利润)
你问的“资本化标准”其实就是资本化的条件。具体到本例是指4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这段时间就是资本化的标准时间。“可以资本化的利息计入长期资产成本”指的就是计入“生产成本或在建工程”,本例是30万元。“不能资本化的利息应计入当期损益”指的就是计入“财务费用”,本例是20万元。
更详细的解释请看38项具体会计准则之一:借款费用准则。
为了反映企业的各种长期借款,应设置“长期借款”账户,用来核算各种长期借款的借入、应计利息、归还和结欠情况。该账户属于负债类,其贷方登记借入的款项及预计的应付利息;借方登记还本付息的数额;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数额。该账户应按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需要说明的是,预计的长期借款利息应通过“长期借款”账户进行核算,而不是记入“预提费用”账户。长期借款费用应根据长期借款的用途和期间分别记入 “长期待摊费用” 、“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财务费用”等账户。 企业借入长期借款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将借款存入银行,由银行监督随时提取;二是由银行核定一个借款限额 ,在限额内随用随借,在这种方式下,企业在限额内借入的款项按其用途直接记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账户。企业长期借款的偿还也有不同的方式:可以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也可以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还可以是分期还本付息。
编辑本段长期借款的分类
按照付息方式与本金的偿还方式
可将长期借款分为分期付息到期还本长期借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长期借款笔分期偿还本息长期借款;
按所借币种
可分为人民币长期借款和外币长期借款。
按照用途
可分为固定资产投资借款、更新改造借款、科技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借款,等等。
按照提供贷款的机构
可分为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等。此外,企业还可从信托投资公司取得实物或货币形式的信托投资贷款,从财务公司取得各种各种中长期贷款,等等。
按照有无担保
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 信用贷款指不需企业提供抵押品,仅凭其信用或担保人信誉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要求企业以抵押品作为担保的贷款。长期贷款的抵押品常常是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股票、债券,等等。
长期借款的处理方法
长期根据筹集长期借款的不同用途,分别由不同的受益借款费用可以采取两种方法处理: 一是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二是予以资本化。 《国际会计准则23借款费用》中明确借款费用的基准处理方法为: 借款费用应于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一项费用,而不管借款如何使用。作为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也允许那些可直接计入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成本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参见固定资产)。这里的相关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以使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期借民发生的利息支出,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近期预提计入在建项目的成本或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具体来说: 第一,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予以资本化,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为建造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并办理了竣工决算后所发生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无关的,如为例行生产而筹集的长期借款筹资成本,作为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五,在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第六,在清算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计入清算损益; 第七,长期外币借款所发生的外币折合差价,按照外币业务核算的有关办法,按期计算汇兑损益,计入在建工程或当期损益。长期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折合差额,均应计入“长期借款”科目,这与短期借款不同“短期借款”科目,只核算借款的本金,而利息不计入,短期借款的利息一般是通过预提费用的方式核算的。
编辑本段长期借款的帐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上(不含1 年)的各项借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分别“本金”、“溢折价”、“交易费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借入长期借款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本科目(交易费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溢折价)。
(二)资产负债表日
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折价和交易费用摊销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溢折价、交易费用);摊销的溢价,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归还长期借款本金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应转销该项长期借款的溢折价和交易费用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溢折价、交易费用);转销的溢价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企业与贷款人进行债务重组
应当比照“应付账款”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的摊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