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因公负伤留有后遗症二十余年后能否评残?

2024-11-18 0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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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工伤八年后旧伤复发是否可以工伤认定,评残,应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已经工伤认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发生工伤事故时,已经工伤认定的,不需要在进行工伤认定。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程度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但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未申请工伤认定的
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一年,工伤职工八年未申请工伤认定,排除法定可以不计算时限的时间之后,已超过一年时效的,不能再申请工伤认定,也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排除法定可以不计算时效的时间之后,没有超过一年时限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并按新的认定和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回答2:

2000年我在刑警队工作在抓捕罪犯的时候右手负伤。因当时的制度没有评定工伤,现在还可以评定没?

回答3:

看国家有没有钱

回答4:

可以吧,你向单位申请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