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方针主要有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1.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
2.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整个教育事业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并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内容和方法上有不断的新的发展。这是教育方针中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3.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标准。
“德”不仅仅是品德,还同时包括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智”也不仅仅是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发展智力,还包括养成科学态度和探索精神;“体”同样不仅仅讲体格、体能和体质,还包括掌握体育知识和技能、娱乐身心、培养高尚情操等。德、智、体全面发展将促进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4.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总的培养目标。
扩展资料:
关于教育方针,建国以来我国理论界有过多次争论。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这种争论转向以对教育方针本身的理性分析,讨论的学术气氛和理论深度明显地增强了。我国学术界对教育方针有两种较有影响的说法。一种认为教育方针是“国家和政党在一定历史阶段提出的教育工作发展的总方向,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
另一种认为教育方针是“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为教育事业确立的总的工作方向和奋斗目标,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这两种说法有细微差别。譬如,在教育方针的制定主体上,前者认为是国家或者政党,后者只提国家。
另外,后者还特别提出依据立法程序来制订教育方针,使之反映到有关教育的法律中去。不过,这两种意见从整体上看还是一致的。它们都强调教育方针是有关教育工作的总方向,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
从上述有关教育方针的两个定义中,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教育方针与教育政策并无实质区别,本质上同属一个理论范畴,都是代表一定集团、阶层、阶级利益的政治实体所确立的行为规范和行动模式。
教育方针是各种类型的教育政策中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寓于体系之中。人们之所以经常把教育方针置于教育政策之前加以连用,除习惯的影响外,主要是由教育方针作为一种教育政策的特殊性即最基本政策的总概括属性所决定的。
区别
另一方面,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又有区别,混淆这种区别,会使教育方针、政策的执行工作发生困难乃至失误。这种区别主要有:
1、从内容上看,教育方针主要是规定教育的性质、目的以及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途径。相比而言,教育政策的内容则广泛得多。它可以是有关全国范围内的共同性问题,也可以是某一省市所面临的局部问题。因此,认为教育政策包含了教育方针,教育方针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政策。
2、从特点上看,教育方针一旦形成就具有了比一般教育政策更鲜明的原则性、稳定性,在某一历史时期,教育方针只有一个。而教育政策却有较大的变通性和灵活性。而且,在现实复杂的教育工作中,可以同时存在多个教育政策。教育政策通常是以一种体系的形式予以表达和发挥作用的。
3、从主体上看,制定教育方针的主体级别高,一般是由政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机关承担这一责任。而制定教育政策的主体级别差异较大,既可以是中央级的领导机关,也可以是地方权力机构和政府部门。
教育方针是一个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阶段提出的教育发展的指导方针。教育为谁服务,培养什么样的人,是教育中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重大问题。因此,教育方针的核心内容,是关于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发展方向的规定。邓小平立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从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根本要求出发,明确提出在新时期要继续坚持德、智、体等几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教育方针
教育方针(guiding principle for education )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阶段提出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总的方向和总指针,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它是确定教育事业发展方向,指导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原则和行动纲领。
内容包括教育的性质、地位、目的和基本途径等。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教育方针;相同的历史时期因需要强调某个方面,教育方针的表述也会有所不同。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教育方针”有以下的特性:
1,全局性:
由于教育方针的制订者——国家或执政党将教育方针作为贯彻整个教育发展方向的指针,因此,它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一般来说,个人意义上的教育目的(即内在的教育目的)受到国家的教育方针的制约和控制。
2,变动性:
由于教育方针制定者是国家或政党,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或政党对教育的发展总有不同的政策,一些国家政党之间轮流执政,教育的战略和政策变动也就会比较频繁,教育方针也就有所不同。教育目的厘定者常常是社会团体、教育哲学家,目的一经提出就有相对的稳定性。而且同一政党不同时期的教育方针可以不同,不同政党的教育方针甚至可以完全相反,
3,现实性:
定义指出:“它一般包括教育的性质、教育的目的以及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既然教育方针指明了教育目的的实现途径,那么,教育方针作为国家或政党的教育战略具有更明确的现实意义。
4,阶段性:
由于“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教育方针;相同的历史时期因需要强调某个方面,教育方针的表述也会有所不同”,故教育方针具有阶段性,对于同一政党,教育方针的阶段性也就更加明显,即后阶段的教育方针是前阶段的教育方针的延续和进一步深化,这是与国家和政党教育战略和政策的连续性分不开的。
教育法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方针主要有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1.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
2.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整个教育事业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并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内容和方法上有不断的新的发展。这是教育方针中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3.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标准。“德”不仅仅是品德,还同时包括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智”也不仅仅是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发展智力,还包括养成科学态度和探索精神;“体”同样不仅仅讲体格、体能和体质,还包括掌握体育知识和技能、娱乐身心、培养高尚情操等。德、智、体全面发展将促进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4.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总的培养目标。
扩展资料:
教育方针(guiding principle for education )国家为了发展教育事业,在一定阶段,根据社会和个人两方面发展的需要与可能而制定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总政策或总的指导思想。内容包括教育的性质、地位、目的和基本途径等。
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教育方针;相同的历史时期因需要强调某个方面,教育方针的表述也会有所不同。从以上定义可看出,教育方针的制定者都是国家或政党,它与教育目的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教育方针”有以下的特性:
全局性
由于教育方针的制订者——国家或执政党将教育方针作为贯彻整个教育发展方向的指针,因此,它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一般来说,个人意义上的教育目的(即内在的教育目的)受到国家的教育方针的制约和控制。
由于社会的发展需要以个人的发展作为前提条件,所以国家在制定教育方针的时候,通常是以促进个体的发展来推动社会的发展,因此,个人的教育目的与国家的教育方针这时也是基本一致的。当然,也有例外的时候。
变动性
由于教育方针制定者是国家或政党,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或政党对教育的发展总有不同的政策,一些国家政党之间轮流执政,教育的战略和政策变动也就会比较频繁,教育方针也就有所不同。教育目的厘定者常常是社会团体、教育哲学家,目的一经提出就有相对的稳定性。
而且同一政党不同时期的教育方针可以不同,不同政党的教育方针甚至可以完全相反。因此,教育方针的变动性比教育目的的变动性要大得多。
现实性
定义指出:“它一般包括教育的性质、教育的目的以及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既然教育方针指明了教育目的的实现途径,那么,教育方针作为国家或政党的教育战略具有更明确的现实意义。
从“教育目的”的定义看,教育目的能否实现是有争议的,特别是沃尔夫冈 ·布列钦卡的定义认为教育目的在某种程度上说具有终极性、理想性,在短期内具有不可实现性。
阶段性
由于“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教育方针;相同的历史时期因需要强调某个方面,教育方针的表述也会有所不同”,故教育方针具有阶段性,对于同一政党,教育方针的阶段性也就更加明显,即后阶段的教育方针是前阶段的教育方针的延续和进一步深化,这是与国家和政党教育战略和政策的连续性分不开的。最高的教育目的则具有终极性。
文化教育的本质也许可以概括为:用我们已经掌握了的关于我们的对象及对象关系的知识,教给新的个体以应付对象的方式方法。它以一种意识改变另一种意识,以意识之间的碰撞、磨合、渗透及变革为目的,是一种意识覆盖以至消除另一种意识的、令个体可能产生痛苦的过程。
由于任何两个个体所面临的对象均有不同,从不同对象中得来的意识之间就具有差异性或冲突性,文化教育活动的受体也就具有一定的排斥性。现实社会中,人们为了减弱受体的排斥心理,一是让教育活动主要在长幼之间进行。
年长者(或者先得知识者)一般居于教育者地位,年幼者(或者后得知识者)知识匮乏,象个白板,因而是被教育者。二是通过功利等方式加以诱导。比如古代有“学而优则仕”,今天有“知识就是财富”等教育目标的召唤,使得教育活动能够正常地开展下去。
关于意识替代,作家三盅则说:我们强迫孩子用死记硬背替代想象与创造,于是我们易中天多,而陈景润少,甚至一万个易中天里挑不出一个陈景润。
文化教育通过改变个体的意识空间来改变个体的选择指向。人类通过文化教育增大了个体的意识空间,从而找到了教给个体选择对象的方式方法的捷径。人类的文化成果通过教育者附着在个体的意识当中,塑造了新的个体,为个体关于未来的指向提供了透视器和显微镜。
宏观的教育的唯一特征是“着眼于人的素质、能力”,这表明判别某个活动是不是教育不在其结果如何。现实中,不是所有的教育活动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有的甚至会失败。而有些活动,如研究活动、宣传活动虽然可以影响人的素质、能力,却并不是人们所公认的教育活动。
当人们持不同的立场着眼于人的素质、能力时,能从正反两方面来对待人的素质、能力,正向的去开发、加强人的某些素质、能力,反向的则去削弱、抑制人的某些素质、能力。人的素质、能力有先天和后天之分,先天的与其它动物一样,是大自然长期进化造就的。
后天的又分为两种情况,其一为人们不经意间获取的,或非刻意成就的;其二是人们刻意造就的,宏观的教育就概括了所有刻意于人的素质、能力而进行的活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教育方针
教育法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方针主要有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1、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
2、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整个教育事业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并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内容和方法上有不断的新的发展。这是教育方针中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3、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标准。
“德”不仅仅是品德,还同时包括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智”也不仅仅是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发展智力,还包括养成科学态度和探索精神;“体”同样不仅仅讲体格、体能和体质,还包括掌握体育知识和技能、娱乐身心、培养高尚情操等。德、智、体全面发展将促进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4、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总的培养目标。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方针被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规定了我国未来教育的性质、方向、途径、目标及其规格,对我国教育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十六大)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十七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十七大关于教育方针的论述,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思考学校的发展和改革。党的十七大报告对科学发展观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明确指出了,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对于教育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我国的教育方针是什么?
教育法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方针主要有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1.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
2.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整个教育事业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并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内容和方法上有不断的新的发展。这是教育方针中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3.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标准。“德”不仅仅是品德,还同时包括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智”也不仅仅是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发展智力,还包括养成科学态度和探索精神。
“体”同样不仅仅讲体格、体能和体质,还包括掌握体育知识和技能、娱乐身心、培养高尚情操等。德、智、体全面发展将促进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4.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总的培养目标。
扩展资料: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政府网